汇通控股: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13 17:53:0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汇通控股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3,150.7704 万股,发行价格为 24.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6,185.63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8,329.5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7,856.04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2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汇通控股以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合肥海川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安庆海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肥金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1 汽车饰件扩产建设项目 28,717.51 28,717.51 汇通控股
2 汽车车轮总成分装项目 10,330.50 10,330.50 -
2.1 安庆项目 2,560.14 2,560.14 安庆海川
2.2 合肥新桥项目 4,212.98 4,212.98 海川部件
2.3 合肥长丰项目 3,557.38 3,557.38 金兑汽车
3 数字化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77.97 9,977.97 汇通控股
4 补充流动资金 32,000.00 32,000.00 -
合计 81,025.98 81,025.98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由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1 汽车饰件扩产建设项目 28,717.51 28,717.51 汇通控股
2 汽车车轮总成分装项目 10,330.50 6,000.00 -
2.1 安庆项目 2,560.14 1,900.00 安庆海川
2.2 合肥新桥项目 4,212.98 2,200.00 海川部件
2.3 合肥长丰项目 3,557.38 1,900.00 金兑汽车
3 数字化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77.97 8,000.00 汇通控股
4 补充流动资金 32,000.00 25,138.53 -
合计 81,025.98 67,856.04 -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3. 募投项目涉及小金额耗材费用、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4.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项、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四、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内部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
如下:
1.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实际需求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先行支付的款项,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2. 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进行款项支付。
3. 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4. 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5. 保荐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能够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
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定期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一致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定期等额置换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该事项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定期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默 汪洋晹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