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股份: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5 19:17:57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2025年3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诚邦生态环境股 第一条 为维护诚邦生态环境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东方市政园 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东方市政园林工
林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 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浙 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浙江省市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36533N。 91330000142936533N。
3 第八条 总经理(本公司称总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裁,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4 新增,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本章程称为
“股东大会”,下同)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
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
称副总裁,下同)、财务总监和董事 同)、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
会秘书。 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8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10 第二十二条 2021年6月8日,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同 26,426.40万股,均为普通股。
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3股。本次转增前,公司总股
本20,328万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股
份总数为26,426.40万股,均为普通
股。
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四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3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4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 让。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已发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5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票而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