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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物: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3-03 18:18:2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3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06 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广汇物流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系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和增持人均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增持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部分或全文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广汇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广汇集团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成 立 于 1994 年 10 月 11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50000625531477N,注册资本 517,144.801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 2 号(广汇美居物流园),法定代表人为孙广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汽车组改装业、证券业、化工机械制造业、环保锅炉制造业、液化天然气业、煤化工项目、汽车贸易及服务的投资;高科技产品开发;会展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车辆配件、建筑和装修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五金产品、石油及制品、食品、木材;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广汇集团出具的声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站(查询日期:2025 年 2 月 28日),截至查询日,广汇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最近三年广汇集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管措施及交
易所纪律处分措施的情况如下:
序 监管措施/
号 文号 决定书日期 下发机构 违法行为 纪律处分
措施
作为广汇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关于对新疆广汇 东,在广汇汽车股
实业投资(集团) 中国证券监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出具警示
有限责任公司、孙 督管理委员 发行股票事项进行 函,并记入
1 广信采取出具警示 2022.12.15 会大连监管 的过程中签署相关 证券期货市
函措施的决定》 局 协议未及时向上市 场诚信档案
([2022]032 号) 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也未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关于对广汇汽车
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2023.2.27 上交所 同“1”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
制人予以通报批评
的决定》
([2023]20 号)
作为广汇物流的控
《中国证券监督管 股股东,存在未按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中国证券监 规定发出收购要 给予警告,
3 局行政处罚决定 2023.4.26 督管理委员 约、短线交易“广 并处 330 万
书》(〔2023〕1 会深圳监管 汇物流”股票、违 元罚款
号) 局 规减持、未告知上
市公司其持股变动
情况等情形。
《关于对广汇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新疆广汇实业
4 投资(集团)有限 2023.7.6 上交所 同“3”违法行为 公开谴责
责任公司及实际控
制人孙广信予以公
开谴责的决定》
([2023]78 号)
《关于对广汇物流 作为广汇物流的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中国证券监 股股东,违反了 出具警示
5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 2024.4.28 督管理委员 《上市公司监管指 函,并记入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会四川监管 引第 8 号——上市 证券期货市
(集团)有限责任 局 公司资金往来、对 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外担保的监管要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求》第三条的规定
施的决定》
([2024]24 号)
《关于对广汇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新疆广汇
6 实业投资(集团) 2024.10.28 上交所 同“5” 公开谴责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
关责任人予以纪律
处分的决定》
([2024]198 号)
《关于对新疆广汇
实业投资(集团) 中国证券监 作为广汇能源股份 出具警示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 督管理委员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函,并计入
7 出具警示函监督管 2024.11.15 会新疆监管 东,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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