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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6 18:39:41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5-00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2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6.08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9%;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事项已获得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收到了贵阳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贵州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筑国资复〔2023〕4 号),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
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向 5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77.80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3 年 3 月 9 日。
(八)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2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66.08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9%。具体如下: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3。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之日即上市日为 2023 年 3 月 9 日,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
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
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足解除限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售条件。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
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
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3 年度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需满足务报告:
下列指标: 1、考核期内,剔除公司股权激励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剔除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70%; 2022 年、2023 年可转债转股等
(2)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0亿元,且不低于当 影响后,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
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3)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 收益率为13.15%,符合该项业绩
第一个解除 率不低于25%,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考核指标。
限售期 2、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约为
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96.01 亿元。高于同行业平均水
(4)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平,符合该项业绩考核指标。
于95%,且不低于当年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 3、考核期内,扣除公司股权激励
行业平均水平。 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
注:1、“同行业”指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中的橡胶和塑料响后,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制品业。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性损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的净利润约为 8.41 亿元,与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同时,在年度考核过程2021 年相比增长了 219.18%。该中,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符
合该项业绩考核指标。
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除; 入的比例为99.73%,高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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