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4 17:22:33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0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核定人民币 0.5 亿元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期限 1 年,信用方式。
本行拟为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养老)核定人民币 1 亿元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期限 1 年,由中国光大养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行拟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保德信)核定新增债券委托投资业务1 年期管理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29 亿元。
本行拟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核定人民币 4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 年,信用方式。
光大科技、光大养老、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
信、光大信托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
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行与光大科技、光大养老、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
大保德信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
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光大信托
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
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
币42.529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 42.529 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科技核定人民币 0.5 亿元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期限1 年,信用方式。
2、为光大养老核定人民币 1 亿元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期限 1
年,由中国光大养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为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核定新增债券委托投资业务 1 年期管理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29 亿元。
4、为光大信托核定人民币 4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 年,
信用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行与光大科技、光大养老、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光大信托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科技、光大养老、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光大信托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科技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 4 亿
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光大科技总资产
7.00 亿元,总负债 3.08 亿元,净资产 3.92 亿元。
光大养老成立于 2019 年 5 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 7 亿港
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养老资产管理、投
资和运营。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光大养老总资产 9.06 亿元,总负
债 3.87 亿元,净资产 5.19 亿元。
上海光证资管成立于 2012 年 5 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 2
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上海光证资管总资产 32.06 亿元,总负债 2.77 亿元,净
资产 29.29 亿元。
光大永明资管成立于 2012 年 3 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 5
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资金,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截至 2024 年 6 月末,
光大永明资管总资产 13.95 亿元,总负债 3.88 亿元,净资产 10.07
亿元。
光大保德信成立于 2004 年 4 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 1.6
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和资产管
理业务。截至 2024 年 6 月末,光大保德信总资产 16.12 亿元,总负
债 1.88 亿元,净资产 14.24 亿元。
光大信托成立于 2002 年 8 月,原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注册资本 84.18 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涵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等业务板块。截至 2024 年 9 月末,光
大信托总资产 206.50 亿元,总负债 33.06 亿元,净资产 173.44 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交易额度 交易时间 增信方式
1 光大科技 0.5 亿元 未发生 信用方式
中国光大养老健康
2 光大养老 1 亿元 未发生 产业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海光证资管、
3 光大永明资管、 1.029 亿元 未发生 无
光大保德信
4 光大信托 40 亿元 未发生 信用方式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光大科技、光大养老、上海光证资管、光大永明资管、光大保德信的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光大信托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5 年 2 月 24 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5 年 2 月 24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齐晔、杨兵兵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与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4 日
附件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5年2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