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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査意见

公告时间:2025-02-24 17:06:3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成证字[2025]第 014-1 号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旗滨集团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旗滨集团的委
托,担任旗滨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下称“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下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前 6 个月至本次
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5 月 5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 ) 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
核查,并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方做了询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
实。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
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要求旗滨集团及相关各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旗滨集团及
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提
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
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旗滨集团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旗滨集团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
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
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及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
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6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5
月5日至2025年1月23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
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买卖股票 结余数量(股)
(股)
周英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2024-11-12 买入 100 100
管理人员之配偶
戴志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24-05-17 卖出 -5,000 75,000

福建旗滨集团有限 2024-09-02 买入 5,000 80,000
公司董事
2024-09-03 买入 5,000 85,000
2024-09-27 卖出 -5,000 80,000
2024-09-30 卖出 -5,000 75,000
2024-10-31 卖出 -5,000 70,000
2024-11-14 买入 20,000 90,000
2024-11-22 买入 10,000 100,00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赵全邦 福建旗滨集团有限 2024-07-10 买入 108,800 274,800
公司监事之配偶
交易对方(16家员工
持股合伙企业)的执
周张 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2024-05-06 卖出 -9,800 0
派代表、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24-05-06 卖出 -14,000 13,500
2024-05-21 卖出 -5,000 8,500
2024-06-05 买入 5,000 13,500
2024-06-07 买入 4,900 18,400
2024-06-12 买入 5,000 23,400
交易对方(16 家员
工持股合伙企业)的 2024-06-20 买入 3,500 26,900
林镇琴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2024-07-01 买入 6,000 32,900
监事
2024-07-01 卖出 -6,000 26,900
2024-07-02 买入 6,000 32,900
2024-07-04 买入 5,100 38,000
2024-09-27 卖出 -25,300 12,700
2024-09-30 卖出 -12,700 0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及其相关
直系亲属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周英为旗滨集团董事、总裁凌根略先生之配偶,凌根略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周英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的信息,亦未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
行为。
周英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
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

旗滨集团601636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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