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创业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4 16:48:19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5-010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2号)核准,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获
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28,168,529 股新股。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完成向 18
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3,189,655 股,发行价格为 5.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30,499,99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19,743,434.0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0,756,564.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天
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81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0 月 19 日刊
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48)。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了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均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天津市主城区再生水管网连通工程第一批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5,300.00 万元变更用于“赤壁市陆水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特许经营 TOT 项目”(以下简称“赤壁陆水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壁创环水务有限公司。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1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事项的议案》,具体详见 2025 年 1月 1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创业环保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上述董事会决议,
2025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及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赤壁创环水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
下表: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1401013401030065 0.00 赤壁陆水项目投资支出
限公司天津分行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赤壁创环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401013401030065,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赤壁陆水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
5,300.00 万元。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
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
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如有)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
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
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
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
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或甲方
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