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14 20:11:18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5 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5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1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建明、吴江明、陈瑞、张宝林、郑杰、范昌盛、韩昆山先生,黄海粟、董春香女士: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宁科)、虞建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 宁科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新材),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 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
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11.25%、46.59%,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
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期间仍审批案涉虚假销售合同,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份在*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中科新材时任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中科新材、*ST 宁科控股子
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 10,800 万元,占
*ST 宁科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2%。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中科新材、华辉
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
科迟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披露。
2、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ST 宁科及其
子公司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立的 92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58个,其中 45 个属于主要账户。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分别迟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2024 年 6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 年 2 月 7 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
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
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披露。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但未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宁科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虞建明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宁科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董春香、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的罚款;
对范昌盛、郑杰、韩昆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拟决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 85 万元的罚款;
对郑杰、韩昆山、范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宁科控股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虞建明拟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事件向各位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对上述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