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恬冠佳: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公告时间:2025-02-11 23:25:39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 项目 页码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1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47
3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62
4 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66
5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75
6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承诺函 86
7 关于业绩下滑情形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书 97
8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07
9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2
10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125
11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127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玉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毓恬冠佳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玉素实业有限公司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吴军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书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军、吴宏洋、吴雨洋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书》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书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吴朋、李筱茗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书》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吴朋
李筱茗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毓恬冠佳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签署页)
上海崧毓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印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吴宏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恬冠佳”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崧恬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毓恬冠佳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毓恬冠佳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毓恬冠佳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毓恬冠佳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毓恬冠佳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毓恬冠佳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