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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源海: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2-11 16:48:11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5-014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38
第一节 信息披露 ......38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46
第二节 公告 ......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0
第十三章 附则 ...... 50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原湖南华光源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由湖南华光源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70066460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783,860股,
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IGOSHIPP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398 号新时空 1910
室 邮政编码:410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35,439 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福利;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四条 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报关业务;报检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谷物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原湖南华光源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其所享有的原湖南华光源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的股份数及股权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湖南轩凯企业管理咨 3,000 3,000 净资产折 66.67 2017.1.10
询有限公司 股
刘慧 1,036 1,036 净资产折 23.02 2017.1.10

李卫红 464 464 净资产折 10.31 2017.1.10

合计 4,500 4,500 /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8,035,43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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