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2-04 15:31:51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检查、评估及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相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相关
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相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