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27 17:12:3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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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苏 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4〕16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同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母亲姜某某系华扬联众第二大股东,苏同、姜某某及第三大股东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为一致行动人。2020 年 8 月 3 日,苏同、姜某某、上海华扬
联 众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限 售 股
131,614,619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6.99%)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0 年 9 月 5 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称姜某某拟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卖出不超过 2,286,15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不超过 4,572,31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
经《决定书》查明,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户,交易事项相关决策由苏同作出。为顺利卖出,苏同委托杨某办理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事项,由杨某联系谢某贵、周某萍等人,向他们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用于代持“姜某某”证券账户所卖出股票,并通过下属沈某康向谢某贵等人划转保证金。
2020 年 9 月 21 日和 9 月 25 日,“姜某某”证券账户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共卖出 4,572,300 股,交易对手方为苏同借用的陈某明等 7 个证券账户,上述账户所代持的股票所有权实际仍归苏同所有。华扬联众于 9 月 26 日对姜某某大宗交易卖出情况予以公
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苏同作为华扬联众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姜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能如实告知华扬联众交易情况,未能配合华扬联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
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苏同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没有签署过任何代持协议,相关交易属于买断式交易。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户,做出“华扬联众”股票的交易决策,委托杨某办理姜某某证券账户大宗交易卖出以及借用证券账户代持股份事项,股票所有权实际仍归其所有,并他人银行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上述相关情况已经《决定书》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苏同就上述事实未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