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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胜微: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1-24 21:08:22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及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形式原则上优先采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系指: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 70%、重大投资计划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对外担保方面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1、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确保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且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由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草拟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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