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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21 19:00:39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 44 号瀚科大厦九层
Tel:(+86-311)0311-66189528
地址:中国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 44 号 瀚科大厦 9 层
电话:+86-311-66189528 网址:www.dhhsjz.com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披
露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为 2025-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为:2025-001)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辞去职务暨补选董事的公告》(编号为:2025-002),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208,813,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7,864,7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5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948,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17,729,13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780,62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948,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了以上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全部董事、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杜继新 ,同意股份数:208,279,150 股,约占总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99.7442%;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志强 ,同意股份数:208,196,842 股,约占总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99.7048%;
1.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彭学国 ,同意股份数:208,118,130 股,约占总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99.6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杜继新 ,同意股份数:17,194,995 股,约占出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的 96.9872%;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陈志强 ,同意股份数:17,112,687 股,约占出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的 96.5229%;
1.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彭学国 ,同意股份数:17,033,975 股,约占出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的 96.079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全部当选。
该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怀印
律师: 徐江南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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