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1 17:37:40
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48721 债券简称:24 锡 KY01
债券代码:148747 债券简称:24 锡 KY0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业股份”)为顺利推进采矿权延续工作,于近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签署了《采矿权延续合同》,针对公司持有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采矿
权(以下简称“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合同约定应缴纳 200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已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 26,767.96 万元,
分 15 期缴清。近日公司还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红河州自然资源局”)签署了《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针对公司持有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采矿权(以下简称“卡房分矿采矿权”),合同约定
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 200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已动用、尚未
完成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 10,012.89 万元,分 9 期缴清。此外,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 号)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其他采矿权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持有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选分公司塘子凹矿采矿权(以下简称“采选分公司塘子凹矿采矿权”)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公司采矿权(以下简称“卡房分公司采矿权”)两个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预估,金额约为 18,198.08 万元,具体金额以签订合同金额为准。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该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为顺
利办理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和卡房分矿采矿权延续,需先对 200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进行缴纳,并以首
期缴纳凭证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卡房分矿采矿权和老厂分公司采矿权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出让(延续)合同签署以及采矿许可证情况
按照现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公司于近日分别与红河州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签署了《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权延续合同》,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受让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卡房分矿
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11013140109758
开采矿种:铜矿、钨矿
有效期限: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032 年 12 月 27 日,期满后可按规定进行
延续。
2、缴款金额及方式
本合同项下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 200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已动用、尚未完成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经评估,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10,012.89 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分期缴纳方式缴纳,于签订合同后 7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领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通知书》,并到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及时缴纳付清第一期采矿权出让收益 1,028.89
万元,第 2 期至第 9 期于 2025 年—2032 年每年 11 月 30 日前缴纳人民币:1,123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缴纳首期出让收益,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延续合同、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受让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分公司
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25013228000741
开采矿种:锡矿、铜矿、铅矿
有效期限: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51 年 12 月 12 日,期满后可按规定进行
延续。
2、缴款金额及方式
自 2006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已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量对应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26,767.96 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分期缴纳方式缴纳,首期出让收益为 2,687.96 万元,于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缴纳,第 2 期至第
15 期于 2025 年—2038 年每年 12 月 31 日前缴纳人民币:1,72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缴纳首期出让收益,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本次采矿权延续以及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缴纳卡房分矿采矿权和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公司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的必要条件,能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顺利开展。卡房分矿采矿权和老厂分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合计缴纳 36,780.85 万元,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 2024 年度成本费用,并列入公司非经营性损益项目,考虑折现和所得税影响后,本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 2024 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33,222.27 万元,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28,238.9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05%,上述事项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此外,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 号)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其他采矿权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采选分公司塘子凹矿采矿权、卡房分公司采矿权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预估,金额约为18,198.08万元,计入2024年度成本费用,并列入公司非经营性损益项目,考虑所得税影响后,本次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对2024 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18,198.08 万元,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15,468.3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98%,具体金额以签订合同金额和审计结果为准。
综上,上述缴纳和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合计 54,978.93 万元,考虑折现和所
得税影响后,对 2024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51,420.35 万元,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43,707.3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03%。本次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分期缴纳,不会对公司后续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符合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红河州采矿权出让合同》;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签署的《采矿权延续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