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1-20 17:23:53
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皖维集团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皖维集团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 26,175.00
补充流动资金 3,825.00
合计 30,000.00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批事项,亦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
(一)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是将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皖维高新的国拨资金按照规定转为皖维集团对皖维高新的直接投资(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如下:
1、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 号)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
作其他账务处理”。
2、财政部印发的《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 号)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
3、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 号)规定,“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 号)要求:“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
5、安徽省国资委印发的《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预算[2013]116 号)规定:“省属企业将资本性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视同委托贷款处理,与母公司签订资金占用协议,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并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综上,皖维高新取得的国资预算资金需按要求完成国有资本金的逐级注入,待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国资预算资金应转为皖维集团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此皖维高新拟将获得的由皖维集团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的国资预算资金26,175.00 万元转增为股本。通过本次发行将国资预算资金转增股本,有助于公司明确和落实国有权益,满足国拨资金的相关规定。
(二)减少持续关联交易和财务费用
皖维集团以委托贷款方式向皖维高新拨付国有资本性质的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将皖维集团所取得的国有资本性质的资金转为皖维集团对皖维高新的股权投资,能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使公司治理更加规范与完善,从而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利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此次偿还委托贷款的资金,每年可降低皖维高新的利息成本,相应地增加公司利润。
(三)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及产业升级的资金需求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产业升级的不断推进,公司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将进一步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增长的需要,加快推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逐步向世界产业链高端迈进。
(四)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后,公司净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流动比率提升,资产负债率降低,资本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五)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对公司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持作用,体现了控股股东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彰显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助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利息支出将减少,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从而提升盈利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发行人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监督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金实力、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为持续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同时,本次发行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公司整体实力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未来公司整体的发展规划,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良好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将落实国资预算资金国有权益转化,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减少公司财务费用及持续性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