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9 15:32:09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3.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2、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3.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有关情况如下:
一、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 4.4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 161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4%。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就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期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4.44 元/股的价格授予
161 名激励对象合计 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就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797,850,4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
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鉴此,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860 万股。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完成了 161 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合计 28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2,574 万股。
5、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同意,深交所、
中登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完成了 161 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限售期合计 28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2,288 万股。
6、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深交所、中登公司
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完成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合计 7.02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61 人调整为 160 人,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2,280.98 万股。
7、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深交所、中登公司
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完成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3 名激励对象合计 25.2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数由 160 人调整为 157 人,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2,255.76 万股。
8、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157 名激励对象共计 563.94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满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和 60 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第五
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因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期满,并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进入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确认,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1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个考核年度为 2023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
3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5%。 净利润在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
(净利润指标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金额为 258,711,573.68 元,2023 年度归
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在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
金额为 570,311,544.60 元,较 2020 年增
长 120.44%,达到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95%
的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
激励对象 2023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为“合格”及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 以上,才能对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 对 157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绩效情况进
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行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达
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到考核要求。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不能解除限
售股份的情形,可以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
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意见;浙江天册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荣正咨询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7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563.94 万股,占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20%,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第五期股权激励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计划限制性股份 的限制性股 限售的限制 限售的限制
授予数量 份数量 性股份数量 性股份数量
蔡礼永 董事长 91.00 18.20 18.20 54.60
郑 阳 副董事长、总经 78.00 15.60 15.60 46.80
理
谢瑾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