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国泰君安证券关于振江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1-17 17:34: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本次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黄飞、沈强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1月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黄飞、贾宾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的内控制度相关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7、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实地查看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使用明细台账、大额资金支付原始记账凭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4年12月,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公司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董冰先生的亲属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而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形,董冰先生及其亲属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公司已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及经营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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