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16 1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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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3
正 文......11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1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七、发行人的业务...... 1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一、发行人近三年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33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三年变化...... 3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34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6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9
二十一、结论意见...... 3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术语的全称或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或 指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胜华欣业” 指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胜宏” 指 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胜宏科技研究院” 指 惠州市胜宏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胜宏” 指 深圳市胜宏电子有限公司
“胜华电子” 指 胜华电子(惠阳)有限公司
“南通胜宏” 指 南通胜宏科技有限公司
“胜宏精密” 指 惠州市胜宏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富鼎投资” 指 宁波科发富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兴国际” 指 宏兴国际科技有限公司(Hongxing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Limited)
“美国宏兴” 指 VGTPCB Inc.
“日本宏兴” 指 宏兴国际株式会社
“PSL” 指 Pole Star Limited
“湖南维胜” 指 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
“维胜科技电路板” 指 湖南维胜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
“益阳维胜” 指 益阳维胜科技有限公司
胜宏科技研究院、深圳胜宏、胜华电子、南通胜
“境内控股子公司” 指 宏、胜宏精密、富鼎投资、湖南维胜、维胜科技
电路板、益阳维胜
“方正科技” 指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越亚” 指 珠海越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参股公司” 指 方正科技、珠海越亚
“MFSS” 指 MFS TECHNOLOGY (S) PTE LTD
“MFSM” 指 MFS Technology (M) Sdn Bhd
“MFSE” 指 MFS Technology Europe UG (haftungsbeschränkt)
“新加坡 VGT” 指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SINGAPO
RE) PTE. LTD.
“越南胜宏” 指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泰国胜宏” 指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
宏兴国际、美国宏兴、日本宏兴、PSL、MFSS、
“境外控股子公司” 指 MFSM、MFSE、新加坡 VGT、越南胜宏、泰国
胜宏
“控股子公司” 指 境内控股子公司和境外控股子公司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Harney
“开曼法律意见书” 指 Westwood & Riegels 就 PSL 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DFDL
“MFSS 法律意见书” 指 (Singapore) Pte Ltd 就 MFSS 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马来西亚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Robin Lynn
指 & Lee 就 MFSM 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书” 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GvW Graf
“德国法律意见书” 指 von Westphalen Rechtsanwälte Steuerberater
Partnerschaft mbB 就 MFSE 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君合律师事
“宏兴国际法律意见 指 务所就宏兴国际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书” 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君合律师事
“香港胜宏法律意见 指 务所就香港胜宏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书” 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ALBA 综合
“日本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就日本宏兴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YUANLAW
“美国法律意见书” 指 GROUPPC 就美国宏兴相关事项于 2024 年12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加坡 法律意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DFDL
VGT 指 (Singapore) Pte Ltd 就新加坡 VGT 相关事项于
见书”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DFDL
“越南法律意见书” 指 Vietnam Law Company Limited 就越南胜宏相关
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针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DFDL
“泰国法律意见书” 指 (Thailand) Limited 就泰国胜宏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开曼法律意见书、MFSS 法律意见书、马来西亚
法律意见书、德国法律意见书、宏兴国际法律意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见书、香港胜宏法律意见书、日本法律意见书、
美国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VGT 法律意见书、越
南法律意见书、泰国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 月
至 9 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指
行”或“本次发行” 257,785,793 股(含本数)的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021 年年度报告》” 指 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胜宏科技
(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指 发行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