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6 19:17:16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5-001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25年12月28日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2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从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5人,代表股份3,425,4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2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9,05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3人,代表股份3,056,36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7人,代表股份124,346,77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8,20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人,代表股份96,141,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3%。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同意109,310,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98%;反对1,965,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7%;弃权1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其中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代表股份3,313,993,12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3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51%;反对1,965,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6%;弃权1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内容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3,335,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
反对 1,980,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1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26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29%;反对 1,980,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30%;弃权 1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3,188,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8%;
反对 1,845,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弃权38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1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9%;反对 1,845,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842%;弃权 38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冯金伟、陈雅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