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6 18:27:18
证券代码:300138 证券简称:晨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又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5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16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2,234,028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2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9,015,357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7,195,806 股,占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92%;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159 人,代 表公司股份 35,038,22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8%。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905,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8%;
反对 1,05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9%;弃权 270,5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686,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126%;反对 1,05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44%;弃权 27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3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136,1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81%;
反对 88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1%;弃权 210,1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17,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264%;反对 88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683%;弃权 21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128,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8%;
反对 9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6%;弃权 133,1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909,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864%;反对 97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32%;弃权 13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0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申笑冬、杨路萍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