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16 18:15:53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5 年 01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持续发展,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公司开展ESG管理工作,是有效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及时识别把握风险和机遇,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
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通过在数据安全、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严守商业道德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管理及信息披露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董
事会负责;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四)ESG执行小组是ESG工作的协调和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
1、审议批准公司ESG目标和战略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公司与ESG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ESG治理实践的落地;
2、审议批准公司ESG治理架构及重要制度;
3、审议批准公司ESG报告;
4、审议批准涉及公司ESG治理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
5、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重大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1、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ESG报告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评估、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3、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4、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5、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6、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
1、负责ESG工作的开展和前期准备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
2、研究ESG相关实质性议题,收集汇总ESG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完成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3、组织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总结ESG工作的问题和成果。
(四)ESG执行小组
ESG执行小组作为公司ESG工作的具体落地执行机构,负责推动和落实ESG议题的实施与监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等牵头,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对接人,负责具体的ESG相关工作。
ESG执行小组应定期收集、整理并报送各责任部门归口管理ESG议题进展、绩效及案例等信息,确保各项议题由若干职能部门共同负责,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地执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起草公司ESG治理架构体系方案;
2、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调研,评估ESG议题重要性;
3、识别、控制日常管理中ESG相关风险及事宜,反馈意见建议等;
4、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ESG事宜,协调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5、评估各单位ESG绩效表现,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6、将ESG工作责任落实到运营和管理各个环节;
7、其他ESG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转达ESG执行小组或提请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工作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工作相关风险,对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
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及子公司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章 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提供产品服务或使用其产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