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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生物:关于与蒲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5 20:28:28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3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蒲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蒲县开展生猪一体化智慧养殖基地项目的有关
事宜,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蒲县签署了《蒲县人民政府与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生猪一体化智慧养殖基地项目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本协议”)。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实质性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蒲县地处山西省临汾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资源富集。先后荣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县”、“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科技进步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全省新农村建设先进县”、“全省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和上海大世界基尼斯“垒石坑填土植树数量最多县”等荣誉称号。

(一)合作方
甲方:蒲县人民政府
乙方: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简介
乙方拟以其子公司山西大禹畜牧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蒲县注册成立“蒲县大禹智慧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大禹农牧”),全额投资建设生猪一体化智慧养殖基地项目,项目主要建设种猪场、原种场、后备场、生猪育肥场等,实现各功能区独立运行,乙方拟部分采用“公司+农户”生产模式完成生猪饲养全程,公司负责饲料原料采购加工、仔猪生产、技术服务、生猪回收销售,合作农户负责生猪饲养环节。
项目建成后将为蒲县农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项目用地
甲方协调充足、适宜且可合法用于生猪养殖项目用地,协调当地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手续,确保大禹农牧合法使用土地,土地利用符合项目用途。承包流转土地价款大禹农牧承担,由土地所在乡镇协调与村委或土地经营权人协商,依法签订用地流转协议并向相关部门备案。流转土地到期后,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协调优先由乙方继续流转承包,价款届时另行协商。
大禹农牧种猪场及大禹农牧合作农户养殖用地,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 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成立项目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部门与乙方对接,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服务,并有权对乙方实施的项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监督。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优良的营商环境。
3、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生物防控安全事件,甲方在县域内不再引进其他单位从事生猪养殖等业务。
4、甲方负责乙方项目建设用地的路、电、网、用水自备井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工作,协调乙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环评、排污等资质或许可文件。大禹农牧猪场生产用电、自产自用饲料加工用电,符合政策的协调电力部门按农业用电标准执行。
5、甲方对大禹农牧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综合利用的管网建设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协调和引导当地水果和粮食种植户使用沼液,引导当地种植业使用有机肥,建设生态有机农业;打造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示范区,促进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6、对大禹农牧生猪养殖所需用地,以及与大禹农牧合作的农户所需建棚舍和管理用房的用地,甲方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畜牧业发展。
7、积极为大禹农牧争取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等并及时兑现到位资金落实地方扶持政策。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计划、有强度、有进度开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及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入统。
2、乙方及大禹农牧承担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回收销售等全链条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事项等,保障项目如期完成投资建设和运营。
3、乙方及大禹农牧自行承担项目审批和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等风险和损失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的限制、禁令或调整变更等的风险和损失。
4、大禹农牧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接受甲方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指令及要求,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市及甲方产业、土地、生态环境、用水、畜牧养殖、疾病防控、安全规定等政策及其他各项管理
规定和制度,自行承担因违法违规的责任和后果。
5、大禹农牧负责指导合作农户做好猪舍的选址、设计、建造,确保负责回收合作农户生产的全部合格生猪,保障合作农户的合理合法的收入。
6、在正常经营期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在现行有效的政策范围内,享受国家制定的鼓励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7、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应当立即启动各项事宜,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工作组沟通对接,及时办理大禹农牧公司注册、项目选址、土地租赁、项目各项审批等手续,同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规划、投资计划、建设规划等,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投产。
8、乙方及大禹农牧承担项目停止用地或结束后的恢复原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或项目)终止、经营期限届满、企业解散、关闭、破产及项目违规、土地闲置、司法或行政行为等一切在内的不再经营使用或用地的行为。同时向甲方或主管部门无要求地移交甲方扶持建设的水井等配套设施及取水许可凭证等。
9、乙方在项目建设及投产运行中自觉主动处理好与周围群众的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六)其他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规划调整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免除乙方承担土地恢复原状的责任。
2、乙方及大禹农牧(包括投资主体)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目进行转让或转包、出租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项目三通一平(包括地面附着物赔偿)及用水自备井、无害化处理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的费用及后续由甲方提供的扶持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追索。
3、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和/或大禹农牧未实际投资和动工建设,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鉴于乙方系上市公司,甲乙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向本协议
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透漏或公开宣传,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开披露本协议的存在及部分或全部内容。甲方如需对外宣传,应当就对外发布内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发布。
5、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就乙方子公司在蒲县进行生猪一体化智慧养殖基地项目投资达成的框架协议,未来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时,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并与甲方的相关职能部门达成具体的合作协议。
6、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以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将建立起双方在蒲县生猪一体化智慧养殖基地项目的投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先通过子公司山西大禹畜牧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蒲县注册成立“蒲县大禹智慧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在当地拓展业务,若前期业务拓展顺利,公司将根据具体投资计划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达成的框架性协议,对乙方在蒲县进行项目投资具有指导意义,本协议具体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效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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