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3 18:52:19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25-002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马伟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已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2025 年 1 月 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㈡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5 人,代表股份 2,912,247,1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443,143,2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0 人,代表股份 469,103,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851%。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0 人,代表股份 469,103,91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0 人,代表股份 469,103,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85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关于调整下属子公司2024年贷款额度预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2,493,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7%;
反对 11,50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0%;弃权8,249,9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62,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9,350,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91%;反对 11,50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523%;弃权 8,249,9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62,6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87%。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㈡审议《关于调整下属子公司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1,14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6%;反对16,730,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5%;弃权4,367,1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006,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26%;反对 16,730,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665%;弃权 4,367,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5,3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0%。
议案表决结果: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㈡律师姓名:聂晓江、布如丽;
㈢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㈠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㈡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