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钱江摩托:2025011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摩托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13 17:0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
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温岭经济开
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629,6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5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45,971,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03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658,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1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658,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15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65,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24 %;反对 256,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 %;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94,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1%;反对 256,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6 %;弃权 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
2、审议《关于与关联方签订 17.98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344,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59 %;反对 270,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0 %;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72,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77%;反对 270,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6 %;弃权 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 %。
3、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2,275,2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0 %;反对 1,03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9 %;弃权 32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03,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31 %;反对 1,031,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84 %;弃权3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5 %。
4、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324,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 %;反对 299,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 %;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53,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2%;反对 299,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9 %;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
5、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3,325,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0%;反对 29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54,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6%;反对 290,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3%;弃权 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毛 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钱江摩托000913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