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1-10 19:42:30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
属企业是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全级次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级次均指管理层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在境内
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
类衍生业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公司及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 慎原则,坚持以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树 立“风险中性”理念,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 模及期限,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 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 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 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 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 的原材料。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总部按照国资监管要求,根 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负责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资质申报、预算编制、 组织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公司及下属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的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 合规手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是公司全系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
任主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推动各下属企 业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
(二)负责汇总审核公司及其有业务需求的下属企业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审 议批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不得再向下授权。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 理制度。应负责识别、评估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 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 应对方案。
第六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各下属企业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 册。各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二)提交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 事项等,需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应负责识别、评估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 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应当就金融衍生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金额不应超过预计额度。
第四章 资质核准
第九条 公司本部及各下属企业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
需向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并在经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原则上须是纳入国资监管机构三级管控范围的下属企业。
第十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
资金紧张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各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 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进行资质核准。
第十一条 各操作主体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
行性论证。在经各企业董事会审批后,将可行性论证材料(见附件一)与董事会决议一起报送公司。公司财务部组织初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
工具、场所等。交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企业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
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需单独取得授权。同时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专项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各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进行检查回顾,必要时将调整各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需变更时,须重新进行资质核准。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五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
制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随公司年度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
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年度业务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商品,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5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的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
务规模相匹配的范围内。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压缩和控制业务规模。
第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在审批通过后的预算额度
内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不得超预算开展。专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已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金融
衍生业务资质和专项预算范围内具体实施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负责签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要强化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各
操作主体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严格执行已制定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及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合规管理,强化内控执行,规范开展交易。
(一)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须设置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 的操作主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 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业务
规模较小未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二)公司本部交易部门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下属企业交易部门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审批。各操作主体要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原则上交易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年,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批。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三)各操作主体应当根据已履行审批完程序的业务预算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公司本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操作;下属企业报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四)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六)商品类衍生业务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
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 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 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 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八)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 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制定应急预案, 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九)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 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 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 况。
(十)出现风险或违规事项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上 报国资监管机构。属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应按国资监管 机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执行上报。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各操作主体,应
当建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将内控制度嵌入系统,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或台账、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第七章 报告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机制
公司应于每季度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报送金融衍生
业务报告,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进行“零申报”。
各操作主体应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统计报告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细化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异常情况报告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时,应于 12 小时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