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科测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0 19:36:45
证券代码:301598 证券简称:博科测试 公告编号:2025-001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99 号)同意注册,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72.4306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6,296,808.7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4,974,905.1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321,903.5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年 12 月 13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51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博科智能检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科”)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
金额(元) 途
招商银行股
北京博科测 份有限公司 用于北京总
试系统股份 北京经济技 110908550710888 495,189,427.63 部生产基地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科 升级项目
技金融支行
招商银行股 用于高端测
江苏博科智 份有限公司 试装备产业
能检测系统 北京经济技 110961567310888 - 基地建设项
有限公司 术开发区科 目
技金融支行
江苏博科智 北京银行股 用于高端测
能检测系统 份有限公司 20000097734500171373121 - 试装备产业
有限公司 东长安街支 基地建设项
行 目
江苏博科智 中信银行股 用于研发中
能检测系统 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1802939319 - 心项目
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合计 495,189,427.63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321,903.59 元,与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合计存放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8550710888,截止 2025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49,518.94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北京总部生产基地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4,359.95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对于在乙方处购买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乙方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雯、薛万宝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丙方指定人员前往乙方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并遵守乙方营业场所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秩序不受打扰;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project_boke@citics.com。
7、甲方通过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划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专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并书面告知乙方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
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苏博科智能检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61567310888,截止 2025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高端测试装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2,772.24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