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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保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0 18:34:05

A 股证券代码:601336 A 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公告编号:2025-002 号
H 股证券代码: 01336 H 股证券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 月 10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1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01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08,317,09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402,821,79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05,495,30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1.556117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4.96877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58734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杨玉成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龚兴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10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4 人;
3、公司拟任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公司董事候选人毛思雪女士、卓志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毛思雪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 (%)
A 股 1,401,669,118 99.917832 1,029,135 0.073361 123,541 0.008807
H 股 190,113,195 92.514617 15,380,510 7.484604 1,600 0.000779
普通
股合 1,591,782,313 98.971920 16,409,645 1.020299 125,141 0.007781
计: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卓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 票数 (%) 票数 (%)
A 股 1,402,217,544 99.956926 465,409 0.033177 138,841 0.009897
H 股 204,392,805 99.463491 1,100,900 0.535730 1,600 0.000779
普通股
1,606,610,349 99.893880 1,566,309 0.097388 140,441 0.008732
合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选举 46,976,003 97.605012 1,029,135 2.138299 123,541 0.256689
毛思雪女

士为第八
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
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 47,524,429 98.744512 465,409 0.967009 138,841 0.288479
卓志先生
为第八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1 项、第 2 项。
3、第 1、2 项议案选举的非执行董事毛思雪女士、独立董事卓志先生的任职资格
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超、艾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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