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关于签订桂林漓江上源国际温泉康养、灵渠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0 18:15:27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桂林漓江上源国际温泉康养、灵渠历史
文化旅游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恶劣气候、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双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2025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水电二局”)与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实业”)在广东省茂名市签订《桂林漓江上源国际温泉康养、灵渠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一)交易对手方: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二)合同类型: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合同标的:桂林漓江上源国际温泉康养、灵渠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工程施工。
(四)合同金额:约 2,000,000,000.00 元(最终结算以实
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五)合同工期:1095 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范华。
3.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
4.主营业务: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电影发行,酒类经营;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地产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代理。
5.注册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 288 号 5 栋
1102B。
6.公司与嘉美实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嘉美实业发生类似交易。
(三)嘉美实业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依据发包人二期工程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工程内容、以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温泉酒店、
温泉泡池区、温泉公寓、住宅及部分道路配套设施等工程,如三通一平、基础、结构、用地市政工程、机电、消防、智能化、公共区域装修以及发包人需要采购的室内设施等(但不含整个园林绿化景观及精装修、2 米以下的道路)。
(二)合同金额:约 2,000,000,000.00 元(最终结算以实
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三)定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定额标准。
(四)合同工期:1095 天。
(五)结算方式:根据进度按月度计量和支付。
(六)主要权利义务:
1.发包人(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发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承包人(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七)主要违约责任:
1.发包人(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
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广东水电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等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承接该工程施工项目是为了扩大工程建筑施工业务规模,提升盈利水平,承建该项目对广东
水电二局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桂林漓江上源国际温泉康养、灵渠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