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8 18:31:41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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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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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流传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干扰正常经营
活动,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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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
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
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
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信息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
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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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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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