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1-06 1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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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6 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 12 月 3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2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635,009,7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79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0,039,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6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70,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6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李士骐为非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左小鹏为非独立董事
2.03 关于选举李洲为非独立董事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张玉利为独立董事
3.02 关于选举郝颖为独立董事
3.03 关于选举徐洪海为独立董事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孙成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关于选举吴琳琳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3、4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同意 631,870,2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055%;
反对 3,072,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4838%;
弃权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2,263,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4.3332%;反对 3,072,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5.5457%;弃权 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11%。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李士骐为非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048,58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91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441,71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601%。
投票结果:当选。
2.02 关于选举左小鹏为非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039,47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89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432,6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437%。
投票结果:当选。
2.03 关于选举李洲为非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2,985,34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8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378,4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3460%。
投票结果:当选。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张玉利为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2,985,944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8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379,07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3471%。
投票结果:当选。
3.02 关于选举郝颖为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036,46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89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429,59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383%。
投票结果:当选。
3.03 关于选举徐洪海为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043,45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90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436,58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509%。
投票结果:当选。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孙成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2,988,94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8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382,0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3525%。
投票结果:当选。
4.02 关于选举吴琳琳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056,95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692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450,08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752%。
投票结果: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王西巧仙、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