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6 16:42:08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宁新新材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邓达琴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524,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6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76,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借款转为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优化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昱鸿”)的资产负债结 构,增强其资金实力,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拟对宁昱鸿增资 9,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前期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向宁昱鸿用于“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
公司年产 2 万吨中粗结构高纯石墨项目”的 9,000 万元募集资金;增资金额全
部计入宁昱鸿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宁昱鸿注册资本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 于将部分募集资金借款转为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047,18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0%;
反对股数 476,99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和达”或“标的公司”)少数股东鞠国军、王忠伟以及北京鑫三板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板”)合计持有的宁和达 40%股权,其中,以 3,375.00 万元的价格收购鞠国军持有的宁和达 15%股权,以 3,375.00 万元的价格收购王 忠伟持有的宁和达 15%股权,以 2,00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鑫三板持有的宁和达 1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宁和达 10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 不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
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047,18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0%;
反对股数 476,99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770%;反对 476,9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公司已聘请其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该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 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符合公司财务审计需要。综合考虑该所 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公司拟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 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047,18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0%;
反对股数 476,99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二) 关于收购控股 514,200 51.8770% 476,991 48.1230% 0 0%
子公司少数股
东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路、赵元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