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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1-03 20:07:4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剑股份
股票代码:00236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刘志坚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588弄2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琪(一致行动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晴波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 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4
第九节 备查文件...... 25
附表一...... 28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简式权益变动 指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琪
上市公司、神剑股份 指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刘志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刘琪,刘志坚的一致行动人
交易对方、受让方、芜 指 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远大创投
芜湖市国资委 指 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琪拟将两人合计持有的神剑股份
72,000,000 股股份(其中刘志坚转让 40,000,000 股、刘琪转让
32,000,000 股,合计转让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7.57%)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给芜湖远大创投;刘志坚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同时,将届时持
有的神剑股份 120,415,980 股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12.66%)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芜湖远大创投行使,委托期限自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芜湖远大创投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36 个

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琪将两人合计持有的神剑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 指 72,000,000 股股份(其中刘志坚转让 40,000,000 股、刘琪转让
32,000,000 股,合计转让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7.57%)转让
给芜湖远大创投
刘志坚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同时,将届时持有的神剑股份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120,415,980 股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12.66%)所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芜湖远大创投行使,委托期限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
芜湖远大创投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36 个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刘志坚、刘琪、刘绍宏与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刘志坚与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志坚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志坚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02221956********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 588 弄 29 号****
通讯地址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 8 号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琪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刘琪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1061987********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晴波园******
通讯地址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 8 号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否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刘志坚和刘琪系父女关系,刘志坚系神剑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简要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经营安排和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拟向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变动权益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志坚持有上市公司 160,415,98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87%;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琪持有上市公司 32,000,000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36%。刘志坚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琪系刘志坚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刘志坚、刘琪及刘绍宏(上市公司持有 5%以下股份的
股东)与芜湖远大创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刘志坚、刘琪合计向芜湖远大创
投转让其持有的神剑股份 72,000,000 股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7.57%)及该
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其中,刘志坚向芜湖远大创投转让
40,000,000 股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4.21%;刘琪向芜湖远大创投转让
32,000,000 股股份,占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3.36%。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刘志坚与芜湖远大创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刘志坚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同时,将届时持有的神剑股份 120,415,980 股股份(占
神剑股份总股本的 12.66%)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芜湖远大创投行使,委托期限
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芜湖远大创投名下之日(含当日)起 36 个月。
(三)本次变动权益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志坚、刘琪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有表决 直接持股 持有表决
名称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股 权数量 表决权 数量 直接持 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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