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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耐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3 17:57:38

证券代码:300884 证券简称:狄耐克 公告编号:2025-002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后重新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 唐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 验区厦门片区分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 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 议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80)。
公司已完成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 24.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6,100,000.00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
行费用 49,795,943.38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6,304,056.6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业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验字[2020]361Z009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 2024 年 12 月 18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开设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脑电波交互技术产业研发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厦门狄耐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脑电波交互技术
智能科技股 公司厦门大唐支行 352000679013001617995 产业研发运营中
份有限公司 心建设项目
备注: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唐支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所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唐支行,账号为 352000679013001617995,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的存入金额将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分行(账号:592902870910009)全部转出的金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脑电波交互技术产业研发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昭棠、付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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