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3 17:20:04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科技”或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正常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及投资价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 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或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高效处理”的原则,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信息传递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管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与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相关的舆情信息的管理,跟踪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收集、分析、核实相关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和管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情管理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相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抖音、网络媒体、微信、博客、微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
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联合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6.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