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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1-02 16:47:4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弘控股公司或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根据《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弘控股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控股公司本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公司或所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支出应遵循《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权限明细表》,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对超出控股子公司管理权限的资金支出事项,各控股子公司应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管理权限发起资金审批流程。各审批环节决策人应当结合整体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批。具体权限明细表参见附表。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六)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严禁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业务部门办理交付现金业务时,需提交经审批签字的相关合同和交款单据,由主办会计人员开具收据或发票,经复核后交付现金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清点现金及时入库,并登记现金日记账。主办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证后,出纳人员应在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八条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由出纳人员送存开户银行,将缴款单据交付主办会计填制存现记账凭证。
第九条 现金借款业务,借款人应在财务系统发起借款单申请流程,并提交审批。出纳人员应复核确认借款审批流程的有效性,复核后据实办理现金支付,加盖“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不具有财务系统使用条件的,填写纸质借款凭证,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财务部每季末打印应收职工个人款项详细清单,由主办会计人员敦促员工及时报销或归还借款。
第十一条 报销费用时,经办人按要求于财务系统发起费用报销流程。审批流程完结后,粘贴费用票据并将所需资料送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财务部主办会计人员对提交的报销单和相关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至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应复核确认报销单据的有效性,复核后据实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加盖“转账付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每日对库存现金盘点,将盘点结果与《现金日报表》核对,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现金余额。月末核对现金库存、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现金限额,出纳人员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低于本单位规定限额时,填制《提取现金审批表》,依次经会计、财务经理审批后,办理提现手续。
第十四条 现金业务管理采取定期盘点(每月)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盘点时由出纳员盘点,主管会计监盘,盘点后由出纳编制《现金盘点表》,经出纳员与主管会计签字后,报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广弘控股公司统一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开立、撤销银行账户,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广弘控股公司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完成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开立、撤销资料报广弘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管理岗位人员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行开户(变更、撤销)申请等相关文件资料,经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员签字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等款项。另外可开立一个结算账户,用于收取客户款项,原则上不允许开设两个以上(含两个)结算账户,多余账户要予以撤销。企业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开立、保留两个以上(含两个)结算账户的,须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广弘控股审批。
第十八条 各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同一性质的账户。开立的账户,只准用于本单位经营范围内业务的资金收付,严禁将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收到银行汇款,出纳取回银行回单,通知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收入资料,会计人员经核实后,及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部门于财务系统发起相应流程,完成审批后将相关资料送财务部会计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时,须再次审核确认审批流程的有效性,复核后据实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须严格按《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及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防止重付或漏付。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对发生的结算业务,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会计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银行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他岗位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末,由会计人员取回或者签收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实未达账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编制人签名后,连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报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最后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保管。
第四章 资金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承办公司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有关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时监控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广弘控股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指导、检查、监督各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广弘控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程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在确保资金管理安全、高效的前提下,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设置以下岗位,由现有人员兼职:
(一)初审员岗
1、负责资金集中管理后各成员单位内部账户的设置及维护;
2、及时办理内部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系统中提交的各项业务的审批手续并制作业务凭证;
3、负责成员单位内部借款利息的计算、收缴;
4、负责汇总成员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季度资金预算并进行初步审核;
5、负责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银行进行日常沟通和联系;
6、解答并处理成员单位关于资金管理系统操作中的问题。
(二)复核员岗
1、对初审员在资金管理系统所做的成员单位相关凭证进行再次审核,并通过系统发送付款、调拨指令;
2、对成员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季度资金预算进行复核;
3、对成员单位的结算业务进行指导、提供业务咨询。
(三)会计岗
1、负责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

3、负责编制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内部管理报表,并及时提交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公司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相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制证岗 (一般由出纳兼任)
1、负责本人所在公司的资金管理系统的个人专属密钥的保管及安全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个人责任;
2、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内客商基础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3、负责所在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单据的填制;
4、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内银行对账单的下载、查询及与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的核对等工作。
(二)审核岗(一般由财务经理兼任)
1、负责本人所在公司的资金管理系统的个人专属密钥的保管及安全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个人责任;
2、对制证岗所做出的收付款业务、资金调拨业务、结算信息录入业务、客商档案业务等进行认真复核,核对无误后,提交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初审岗进行后续操作;
3、审核与资金管理系统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工作。
第三十条 广弘控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公司办理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银行机构,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在其中一家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银企直联系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划分为资金归集账户和非归集账户两种类型,其中:各公司在归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归集账户(广弘控股公司在归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为总账户,各子公司在归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分账户),除归集账户外的所有其他银行账户为非归集账户。
第三十二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对各子公司的资金归集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上划,分户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广弘控股公司财务部为纳入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子公司开立内部结算账户,用于公司内部往来资金的核算。
第三十四条 广弘控股公司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核定分账户的预留额度,用于支付日常费用。该额度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统一使用资金管理软件,与银行机构建立银企直联,通过公网连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金归集账户的操作流程
(一)各公司在资金归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广弘控股公司、归集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广弘控股公司可按照协议对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资金上收、下拨。
(二)资金归集银行根据签订的三方协议,每日定时将分账户超过预留额度的资金定时上划至总账户。
(三)各公司每月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用等日常费用支出,仍由各公司自行在预留额度内支付;超过预留额度的支付款项,由各公司通过系统中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控股财务部申请用款,提交“资金下拨申请单”;控股财务部根据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总账户下拨至分账户,再由分账户支付至收款方。
第三十七条 广弘控股公司对各子公司非资金归集账户的收付业务实行实时监控。各子公司该等账户的每日终余额原则上不能超过 10 万元,超过的应按时划转至资金归集户,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其中: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于收款当日将非归集账户款项转入资金归集账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不迟于次日(工作日)将资金划拨到资金归集账户。确有必要保留余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及时向广弘控股公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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