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1 19:31:4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披露的信
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
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董事会
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需按照《上市规则》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
露。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