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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1 19:31:4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与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
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交流。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组织与实施工作,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时,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财经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
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
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
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
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
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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