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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1 18:20:1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7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1-03-26 首次发布
2 2024-12-31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符
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
关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件:
(一)股东会通知、决议,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
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相关规则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重大交
易”、“关联交易”和“日常交易”为《证券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需对外公告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日常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五)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第十四条第(一)、
(二)、(三)、(四)项以外的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
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发行
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指引执行;没有指引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六)董事及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当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会及全体监事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监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监事和监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外界发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和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当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连带及个别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向外界发布、披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当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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