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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博液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17:44:35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公告编号:2024-083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金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643,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缴纳的资金人民币 6,825,000.00 元,全部以货币缴纳。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15Z0041 号)。本次
股权激励共增加股本 1,050,000 股,本次授予后,股份总数由 48,750,000 股变更
为 49,800,00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8,75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49,800,000 元。
针对上述变化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2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43,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2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 (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7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43,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吸收合并暨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淮安 威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宜动力”),吸收合并完成后,威宜动 力将予以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 露的《关于拟吸收合并暨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43,81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薄乔、曹新竹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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