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30 21:25:38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 O 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洋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纺织工业局国纺函[1998]100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5309(4-1)。公司于
1999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于 1999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实施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
大资产重组活动;2014 年 5 月 8 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和注册地址迁移,在湖北省荆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4100001A。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ONFER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
邮政编码:44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54,733,16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即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肥沃三农、惠泽四方”为己任,打造“百年洋丰、绿色洋丰、世界洋丰”为目标,生产经营各种新型、环保、高效、优质的化学肥料及系列化工产品,满足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致力于肥料产品系列化、高档化的开发,做全国新型肥料的领导者,致力于引导农民科学种田、增产增收,致力于磷产品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并适时调整公司产品和产业结构,发展成为跨行业、跨区域的现代企业,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农药零售;农药批发;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化肥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服装集团公司,认购股份数 10,967.7478 万股,出资
方式为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2 月 3 日;吴江工艺织造厂,认购股份数
3,030.5242 万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2 月 3 日;通化市人
造毛皮联合公司,认购股份数 1,001.728 万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时间
均为 1999 年 2 月 3 日。公司 2014 年 2 月 11 日实施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本次发行股份 343,794,035 股。公司 2015 年 5 月 19 日非公开
发行股份 48,690,61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54,733,16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54,733,168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