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30 21:24:38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点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72,26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97%。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238人,代表股份17,200,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2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4人,代表股份
189,46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24%。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李小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徐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杨棋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龚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腾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马桦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3.01 选举漆佳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郑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周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89,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7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56%。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2选举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66%。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3选举李小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3,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3%。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4选举徐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5,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31,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70%。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05选举杨棋钧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4,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5%。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龚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61,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4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01%。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02 选举张腾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3,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2%。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03 选举马桦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3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24,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55%。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3.01 选举漆佳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32,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72%。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02 选举郑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82,94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数:4,633,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74%。
(2)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莉
曾亚西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