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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4-12-30 21:24:3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战略管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公司 ESG 相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研究和制定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和实施策略,识别及确定公司 ESG 风险及机遇,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有效实施(包括资源高效利用与循环经济、能源管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员工安全与健康、员工权益保障、供应链管理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负责战
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等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的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及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经营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提请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公司发展战略与 ESG 规划的草案,或对公司发展战略与 ESG 规划进行评估、修订、完善,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相关资料,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席会议委员无异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分管公司战略、ESG 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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