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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告时间:2024-12-30 21:14:49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应同时符合不时修改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倘若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相抵触或存在任何冲突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以
下称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重大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或质押贷款事项;
(十四)审议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回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回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回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回馈意见。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回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和主持。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前发
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通知列明的期限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覆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会务常设连络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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