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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0 21:04:44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
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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