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30 20:19:5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方面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长
牵头,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组长及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 ESG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
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对上述事项进行
评审,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