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30 19:55:4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二章 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2
第四章 董事会......28
第一节 董事 ......29
第二节 董事会 ......32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
第六章 监事会......42
第一节 监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9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一节 通知 ......49
第二节 公告 ......5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一章 附则......55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9]477 号文批准,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55883972B。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6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9,247 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此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SLAC Precision Equi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 1028 号
邮政编码:21516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365.2004 万元。
公司股东会通过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就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持续成长;实施科学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精冲模、冲
压系统和农产品、食品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相关零配件,并提供相关服
务;各种生产易拉盖、易拉罐、金属包装的设备,相关辅助设备和精冲模的再制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调整经营范围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09
年 2 月 28 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份额作为出资。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科莱思有限公司 41,330,218 89.8483%
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40,000 4.0000%
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678,264 3.6484%
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79,918 1.0433%
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 441,600 0.9600%
新美特有限公司 230,000 0.5000%
合 计 46,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365.2004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办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