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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30 18:56: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对联赢激光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进出口业务涉及外汇结算,为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适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外汇衍生产品或组合,公司不会从事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预计交易额度不超过6亿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为4,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衍生品套保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根据合同需要灵活选择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结构相对简单透明、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市场有公开参考价格、不超过12个月的外汇衍生工具,不从事复杂嵌套、与不可控因素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交易对手为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
(五)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与管理。
二、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三、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1、严格控制交易规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均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将外汇衍生品规模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授权额度内,并严格按照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核、批准。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报告及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均将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
3、公司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不开展境外衍生品交易;并秉持汇率风险中性原则,选择结构简单、风险可控的产品,以保值为目的,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5、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预计交易额度不超过6亿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
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为4,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锁定汇兑成本。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六、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符合实际经营需要,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军 刘新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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