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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30 18:35:59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本规定所称公司舆情,亦可能包括或涉及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士和其他相关方。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遵行规则、科学应对、注重时效”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充分响应处置、协同沟通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跟进信息等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并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网信、公安等各级监管、主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可下设舆情办公室(以下简称“舆情办”),负责舆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舆情办可设在证券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组织部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分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正客观原则: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初步分析与整理,并及时上报舆情办;
(二)一般舆情由舆情办制定应对方案并处理,同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汇报进展;重大舆情则需立即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坚决落实即时响应的要求,严禁出现任何拖延处理的现象,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并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触发或导致危机的,应就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并实施,事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舆情领导小组做出确定该类信息依法披露、处置等应对并完成实施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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