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0 18:19:38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界定及内幕信息的范围界定、保密、内部汇报、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相关部
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9、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10、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章节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同时向接受单位和人员出示《保密提示》(附件1)。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讨论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披露内幕信息前,所有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或单位提供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尚未公开信息的,应该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2)或者书面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指定熟悉证券业务、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内幕信息,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送内幕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除履行及时性报告义务之外,还
需按月组织本部门、本分子公司信息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并向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排查结果。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重大事项等。对于排查发现公司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内幕信息,应尽快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内幕信息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及何时作出披露,如需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的信息员负责办理。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4),并根据业务的进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及时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填报的有关本人或本单位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董事会办公室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记录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知情人名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附件5)。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督促有关主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编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6),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或工作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一)涉及内幕信息的,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在经常性报送信息的情形下,若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